为不断强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职能,有效保证基层案件质量。自2010年开始,安康市汉滨区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审理的同时,全面实行镇案区审工作。四年来,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共立案112件,区纪委监察局协助基层审理112件,件件达到了案件审理“二十四”字质量标准,连续四年实现“零申诉”。
建章立制
规范镇案区审工作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并下发了《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结合该区实际,对镇案区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基层镇办纪检组织查办的违纪案件,在处分决定下达前,一律报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予以协助审理把关。同时明确了协助审理的初步审核、提请协审、补充调查、决定处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以及提请协审应报备的材料。
规范基层办案工作要求。区纪委监察局专门组织编印了《汉滨区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实用手册》一书,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方法和步骤,案件的证据、定性和量纪,办案文书的制作和案件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系统地阐述,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流程和办案文书格式的通知》,使基层查办案件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完善镇案区审工作机制。在镇案区审过程中,始终遵守“分级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准确定位,做到协审不代审,坚持基层党组织处分权限不变、基层纪检组织的审理职能不变、基层党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变。从地位上,基层纪检组织仍然是案件办理的主体,区级审理部门是在基层纪检组织审理的基础上发挥业务优势,帮助基层纪检组织把好证据、定性、量纪关,正确行使处分权。从程序上,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仍然由基层纪检组织完成,镇案区审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及环节,是对基层审理案件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完善。
强化职能
加强对查办案件程序的指导。基层镇办纪检组织由于对办案程序不够熟悉,导致在办案中存在违反或简化程序的现象。为此,区纪委监察局在镇案区审过程中,从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谈话、党支部决议、党委决定等每一个环节都进行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在指导中对办案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对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及时予以纠正。
加强对案件实体材料的指导。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在收到基层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坚持四个必查:一查报送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二查所取材料是否严谨,程序是否合法;三查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疑点;四查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能否相互映证。对材料不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基层补充调查,并全程跟踪指导。
加强对案件定性量纪的指导。基层镇办由于接触案件少,政策掌握不全,容易出现定性量纪不当的现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核的基础上,指导基层按照违纪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大要件,对每一违纪行为作出准确定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结合违纪情节,指导基层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加强对查办案件文书的指导。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在审核基层报送的案件材料过程中,严格对照查办案件文书制作的规范和要求,认真审查每一环节的办案文书,突出对处理阶段的决定、送达、宣布、执行等环节案件文书的跟踪指导,使基层做到文书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成效
提高了基层案件质量。通过全面实行镇案区审,提高了审理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保证了审理质量,既为基层镇办查办案件工作人员联合会诊案件搭建了平台,又为提高基层案件质量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保障。自2010年实行镇案区审以来,基层案件全部交由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把关,截止2013年8月底,未出现一起错案或申诉案件。
破解了基层案件查审不分的难题。实行镇案区审前,受人员职数的限制,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既参与调查案件、又参与审理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查审不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全区推行镇案区审后,形成了新的查办案件工作格局,基层对案件进行初审,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协审,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基层既查案又审理、查审难以分离的弊端。
维护了基层案件的执纪平衡。未实行镇案区审前,基层案件执纪标准不一,同类违纪案件处理档次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受处分人心理不平衡,引发了一些申诉案件。在实行镇案区审后,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区的案件统一进行审核把关,使同一时期、同一类案件保持同一量纪标准,有效排除了基层案件处理中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纪律处分的统一与公正,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申诉案件和复议应诉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