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问责制度在中国政治史中长期存在,具有严谨的实践意义,问责是对具体问题背后系统原因的反思,是辩证思维的深刻诠释,是对权与责内在转化关系的推敲。总的来说,问责的直接目的便是让实务之外的领导者承担责任,以此推动系统性问题的纠治,巩固行政体系的共同体形态,促进体制机制的完善发展。然而,问责制度在当下却饱受争议,有人认为问责的结果轻,效果差,也有人认为问责泛化,形式主义。实际上,这种争议多是给予不同立场的言论,但仍然反映出问责制度的实施仍需规范和完善。
问责要找准病灶,精确认定领导责任。问责制度不是领导干部与违纪行为当事人之间的简单链条,并非干部违纪则领导必有责任。比如一名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纪律处分时,领导干部当然无需被问责,但若该单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已成风气,群众反映强烈仍屡禁不止,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带头违纪,则该单位领导同志则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风廉政建设不严的责任。再比如,某单位属工程领域负责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少数党员干部办事拖拉导致审批周期长时,领导干部不一定要被问责,但若因为审批流程设置存在漏洞,办事拖拉干部多次被投诉仍熟视无睹,进而造成群众不满,甚至因流程不严造成损失,则该单位相关领导同志则应承担履职不到位的责任。所以,问责是对系统性问题的剖析,或是对苗头性问题的警醒,目的是防止全局性风险,杜绝制度性缺陷,堵塞监管漏洞,明确领导责任,是从树木看树林,从一隅谋全盘的措施。做好问责工作,首先要找出病因,精确定义违纪行为与领导干部履职之间的关系,准确评价和认定领导责任,才能帮助被问责人或单位做到引以为戒,立行立改。
问责要强化整改,充分发挥治病效果。问责不是简单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结束也不是处置措施影响期到期为止。比如某企业系统内装修工程招投标程序不完善,多名下属企业负责人因为在装修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纪委对企业分管领导进行问责,但处分下达后该企业仍未完善相应制度或针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以案促改,没过多久又有下属企业负责人因为同样原因被公安机关逮捕。又比如,某高校职称评选制度机制存在漏洞,因人设卡,优亲厚友,多名教师屡次信访造成了不良影响,纪委对高校分管领导进行问责,但是该高校在事后仍然没有完善制度,被问责领导仅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被问责事项进行自我批评。所以,问责的措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从问题出发,从制度机制上规范,在履职方式上纠正,着眼未来,填补漏洞,夯实责任,才能行稳致远。做好问责工作,重要的是做实“后半篇文章”,问责机关要与被问责单位和个人一道,校准思想,完善制度,细化措施,真正发挥问责一人,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