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岚皋县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习热潮并引发热议,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要求更高、内容更具体、工作指导性更强。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一以贯之地坚持严字当头,与时俱进地完善了纪律规范,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带头深入学习领会《条例》新修订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增强斗争精神,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岚皋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李仕阳说。
“《条例》是约束党员言行的底线,同时也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武器。我们不仅要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把党的纪律用最通俗的语言传递给每一位基层党员,树牢规矩意识,还要将《条例》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指导实践。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内生动力。”岚皋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祝敏凯说。
“《条例》结合近年来查办通报的典型案例,针对暴露出的‘干部能上能下’‘政治骗子’‘统计造假’‘新官不理旧账’‘信访处置不力’‘滥用问责’‘基层减负’等方面问题,靶向性地完善了相关纪律规范,贯通纪法衔接,做到执纪执法协同,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岚皋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张坤桥说。
“《条例》将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写入总则部分,注重抓早抓小和防微杜渐,又对离退党员干部违规谋利行为进行了处分规定,避免‘晚节不保’,健全了对党员干部早、晚期的管理,实现了全周期管理。”岚皋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卢德说。
“《条例》加强了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生活中涉黄涉毒等行为的重处分,又鼓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轻微违纪情形,体现了严管厚爱结合的思想。”岚皋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曾涛说。
“我们要反复学习原文,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为思想内核的具体纪律要求,把稳政治方向,精准运用纪条,规范自身言行,指导工作实践。”岚皋县堰门镇纪委书记杨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