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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出台《石泉县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宁本枝文章来源: 石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1-09-18 16:08字体大小:

    为依纪依法规范检举控告秩序查处诬告陷害检举控告行为,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石泉县纪委监委制定《石泉县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举控告调查核实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采取通报反馈召开澄清正名会议、个别说明网络媒体公开等方式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激励担当作为

《办法》明确,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经过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诬告陷害检举控告行为主要包括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对诬告陷害检举控告将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办法》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举控告件的梳理和研判,在收到检举控告件后,承办部门要对反映的内容,结合涉及人员的简历、职务影响范围、家庭和财产情况,过往检举控告情况和处置结果、廉政档案情况、地方整体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在检举控告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失实认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