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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三项举措提升审理谈话工作质效

作者:魏欣 刘永霞文章来源: 平利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1-05-27 15:02字体大小:

为切实发挥审理谈话的教育、监督作用,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平利县纪委通过三项举措提升审理谈话工作质效,促进教育和惩处有机结合,达到良好的纪法效果。

配优谈话力量,架起沟通桥梁。以往审理谈话都是纪委审理室干部负责,存在力量薄弱、模式单一、效果不佳等问题,平利县纪委创新工作方式,根据审理谈话需要,针对违纪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偏差或对谈心谈话有抵触、不配合等情况,适时邀请有多年乡镇工作经验、村支部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审理谈话,确保审理谈话顺利高效开展。同时,按照谈话对象各方面实际做好针对性谈话预案,使谈话达到严肃庄重又不失和谐宽松的效果。在审理一村委会主任朱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案中,朱某认为自己并未主动邀请宾朋庆贺,且许多村民是自发送礼的,而礼尚往来更是人之常情对纪委查处其问题觉得很是委屈。针对该情况,审理人员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要求、新民风建设、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和基层干部的公权力影响、村民参加其婚礼的主观意图等方面为其拟定谈话提纲,并邀请当地有多年乡镇工作经验的老党员与其谈话谈心。通过入情入理、由浅入深的思想教育引导,朱某最终消化了疑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起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正面宣传引导,贯通纪法意识。在具体谈话过程中做到分类处理,正面引导被谈话人认清自身问题,积极鼓励被谈话人合理申辩。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党纪国法不甚了解或对案件调查有误解,甚至有偏激言辞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和说服工作,彰显执纪温度。在审理校长樊某违规发放“津补贴”一案中,审理人员与樊某谈话时,发现其情绪极其激动,一再声称文件规定,因学校在无法保障教师用房的情况下,应适当给予其补助。但审理人员追问其文件出处时,却又无法提供。本着对被审查人负责的态度,审理人员翻阅了多项法规,最终在《教师法》中发现了此方面的规定。审理综合其主观上是为了促进“双高双普”目标顺利实施、保障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客观上解决的是极少数教师宿办用房房租和水电费,并非福利性质的普遍性发放,也并非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提出对该同志予以容错纠错,不予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意见,经纪委监委会议审慎研究最终得到采纳。

谈话补证同步,准确定性量纪。审理谈话过程中,通过与被审查调查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从不同角度发现案卷证据短板和漏洞,及时查漏补缺。在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到定性处理的新问题时,对新问题及时补充调查取证。审理谈话后,围绕“定性量纪是否准确”问题,紧扣证据审查“真实性、关联性、合规性”要求,再次审查关键证据。在审理王某担任财政所长期间私设“小金库”一案时,王某在审理谈话时承认的“小金库”资金数额与案卷中证据的数额不符。为达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审理人员及时与审查调查人员沟通,双方对证据逐一审查核实后,发现在取证时有一笔资金未计算在内,该笔资金的数额被最终认定。

三项举措的有力推行,既完善了审核把关机制,也增强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使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力提升了审理谈话工作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