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康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结合安康教育系统实际,市教育局出台六项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一是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自行车保管费、伙食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标准收取。二是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普通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标准执行。三是严格规范其它学校收费行为。高职院校、职业高中、幼儿园、民办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四是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五是严格规范教辅资料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编、滥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六是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中小学利用教学场地、资源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奥赛班、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特长班等有偿培训。
市教育局将聘请行风监督员开展教育收费督查,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