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正文

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8-08-28 16:11字体大小: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以来,安康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容错纠错,保护干部干事创业。2016年以来,全市共对170名干部和4个单位予以容错,对调动干部工作的主动性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容错案件办理质量,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合理大胆规范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市纪委挑选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供参考。

案例一:

简要案情  王某丽,女,汉族,中共党员,某县幼儿园园长。2015310日,某县幼儿园向县教体局递交了《关于维修危漏教学楼的请示报告》,县教体局将县幼儿园园舍老化、教室漏雨等问题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县政府未立即答复。随后,县幼儿园相继邀请县教体局专家和施工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难以确定漏雨原因。为了幼儿园的环境安全问题,保证秋季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县幼儿园召开园委会研究决定,在暑假期间完成旧二楼雨棚和楼顶漏雨两项维修工程。2015723日,县幼儿园园长王某丽代表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计71130元。201583日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复了“单位组织竞争性谈判”的意见,此时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县幼儿园在实施园舍维修工程中,未按要求组织“竞争性谈判”,对此,园长王某丽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6月,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某丽同志违反工作纪律予以容错,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容错理由及依据  本案中,王某丽担当尽责、积极履职、努力工作。县幼儿园园舍维修工程虽未按要求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出现失误,但该决定经过民主决策,主观目的是为了利用假期有效时间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孩子如期上学,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依据该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和第六条第(三)项“有利于全县发展大局,有利于改革创新,或着眼于提高效率,出于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没有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谋取私利、与民争利问题的”规定,应予容错免责。

案例二:

简要案情  乌某鸿,男,回族,中共党员,某县某镇镇长。2012年该镇启动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为解决建设资金缺口,按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精神,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由两家私营企业全额垫资修建,镇政府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建设过程中,镇政府与企业协商,并经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以企业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由政府与企业共同管理,用于存储农户预交的购房款。根据工程进度,由企业申请,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划拨工程款。该行为违反了陕南避灾扶贫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应上交县财政专户的相关规定,资金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乌某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6月,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乌某鸿予以容错,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容错理由及依据  本案中,乌某鸿的出发点是为了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工作出现失误。该镇安置点建设属于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镇政府决定与企业设立“共管账户”,经过民主决策,主观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依据该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四)项“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规定,应予容错免责。

案例三:

简要案情  郭某勇,男,汉族,某县某镇计生服务站干部。2016916日(中秋节假日第二天)下午,郭某勇接到群众求救电话,称该镇一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一村民腰椎挫伤,急需送往县医院治疗。郭某勇赶到事故现场后,因伤者腰部受伤需平躺车内,一般车辆无法搭载,在未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郭某勇私自决定驾驶该镇计生服务站公务车辆将伤者送往县医院。当天,郭某勇将车辆停在县城一小区内,917日下午驾驶该车返回镇上。郭某勇的行为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201612月,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郭某勇予以容错,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容错理由及依据  本案中,郭某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违规动用公务车辆,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及时救治受伤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客观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依据该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项“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为维护大局、维护稳定,保障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规定,应予容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