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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9-08-30 10:40字体大小: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 省驻安各单位党组(党委):

《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安康市党政干 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6 月,省委印发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以下简称“三项机制”),市委坚持把贯彻落实“三项机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在细化、深化、刚化上下功夫,不断形成了一套操作简便、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树立起了能者上、庸者下、干者容、劣者汰的鲜明导向。2018 年 10 月省委重新修订印发“三项机制”文件后,市委按照陕办发〔2018〕31 号文件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安康市“三项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抓好省委、市委“三项机制”的学习贯彻、细化完善、兑现运用等工作,综合施策、系统运用、全面落实,下硬茬解决好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突出问题, 不断提拔重用、宽容保护、褒奖厚爱、宣传表彰一批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调整问责一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选准用好一批问责后表现优秀的干部,更加鲜明地树立起“三项机制”引领担当作为的激励导向、助推追赶超越的目标导向、深化作风整改的问题导向,推动本地本部门向深处走、往实处做,持续为新时代安康追赶超越添动力、增活力、加压力。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实施细则(试行)》《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 施办法(试行)》(安办发〔2016〕63 号)同时废止。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2019 年 1 月 8 日


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 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奋力谱写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建设新篇章,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奋力追赶超越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 核、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先评优、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关心关爱、宣传表彰。

第五条 评先评优方面

(一)按照 35%按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获得省考安康市加分且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部门,直接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不占优秀比例名额。

(二)对获得省考加分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目 标责任考核创优贡献奖”。

(三)对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招商引资、现代农业发展、 新型工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评位列全市前 2 名的县区,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分别授予“营商环境强县”“招商引资强县” “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文明建设强县”。获得陕西省“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的县区,直接授予荣誉称号,不占评选名额。

(四)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成效 考核优秀单位”。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评选表彰 25 个“脱贫攻坚先进镇(办)”。

(五)按照35的比例,对“五城联创”工作成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创建工作优秀单位”。

(六)对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创造出的重大改革创新成果, 经过组织考核评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重大改革创新奖”。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经过考核评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单项工作考核奖”。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二)对获得“目标责任考核创优贡献奖”的单位,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奖励。对获得“重大改革创新奖”和“单项工作考核 奖”的单位,按奖项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五强区”和“争先进位奖”的县(区),市委、市政府按照省上奖励标准予以同等奖励。

(四)对“营商环境强县”“招商引资强县”“现代农业强县” “新型工业强县”“生态文明建设强县”,各奖励 20 万元。

(五)对获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县区分别奖励 50 万元,市级部门分别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脱贫攻坚先进镇(办)”,奖励 10 万元。

(六)对获得“创建工作优秀单位”,奖励 30 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体现奖优奖勤,着力激励承担重要职责、工作表现优异、 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其党政正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确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连 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干部无任用推荐适当增加名额,同等条件下其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在省对市年度目标责任考 核、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表彰“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县级领导干部 10 名左右、优秀镇(办)党政正职 10 名左右、优秀科级干部 50 名左右、优秀基层一线公务员 100 名左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培养锻炼、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任县(区)党政正职;对镇(办)党政正职,可 提拔担任上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职务。各单位在有空缺领导职 数时,优先提拔重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

(四)对在党的建设、营商环境、招商引资、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生态文明建设、各类创建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或者在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扫黑除恶、项目建设、抢险救灾、拆迁安置等关键时刻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 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直接承担的科研成果或直接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大奖、国家级奖项,或者调研成果的建议、完成任务的经验被中央政治局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部委以正式文件采纳或推广的有关人员,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先评优, 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六)对经过“下”调整影响期满或者经过容错免责、减责 影响期满的干部,且所负责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按有关 规定程序、经组织认定后,大胆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奖励的党政干部,加强重点培 养,优先安排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 地区挂职锻炼。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所在单 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 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对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予以表扬勉 励,对思想有问题、遇到实际困难的及时引导解决。

(三)积极开展干部心理健康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健 全干部心理疾病干预和救助机制,营造有利于保持干部身心健康 的良好环境。

(四)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困难干部家庭制度,设 立专项资金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干部及其家属,积极帮助解决住 房、医疗、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建立健全帮扶因公牺牲干部家庭的长效机制。

(五)依法依规落实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干部应该享有的各项政策福利待遇,保障干部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带薪休假、 加班调休、干部体检等制度,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研判、干部考察内容。对贫困镇(办)党政正职和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镇(办)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安排到市级医院体检一次。

(六)经常性开展文体活动,展示干部兴趣爱好,丰富集体 文化生活,激发干部创先争优,增强组织凝聚力、战斗力。

第九条 宣传表彰方面

(一)统筹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国家功勋荣 誉表彰、公务员奖励等评选表彰工作,注重平时激励、专项表彰 奖励。对模范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即时依法依规予以政治、物质或精神奖励,发挥榜样 示范引领作用。

(二)注意挖掘、发现、宣传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先进典型 的先进事迹,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良好用人导向,形 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

(三)加大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 政府表彰的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强化被列为全国重大先进 典型进行组织宣传的有关人员的宣传工作。对各类先进典型,可 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倾斜。

(四)注重加强对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典型案例 的宣传报道,妥善应对、引导各类舆情,及时澄清造谣中伤的恶 性舆论,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 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核考评结果提供和认定的, 按照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制定差异化鼓励 激励实施办法,报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  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 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 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秉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 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 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监督执纪相结合,严格区分为公与为私、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 责与怠慢,结合动机态度、客观实际、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为安康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容错情形及程序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过程中,为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执行上级指示批示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  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 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 失的;

(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 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项目资金整合、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中, 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未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六)在推动重大项目、脱贫攻坚、促进民生等重点工作中,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升工作成效,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问题的。

(七)在项目申报审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服务企业、 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在推进工作中,因客观条件限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任务中,主动揽责涉 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十)在化解社会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 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一)在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态环保、食品药品 监管、城市管理等工作中,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严格执 法、大胆管理,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十二)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 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庸懒散慢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被问责追责的。

(二)为个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犯错误拒不纠正整改或同一失误、错误出现两次 以上的。

(五)其他不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追责谁受理的原则,容错受理认定主体为实施问责追责的党组织、机关 和部门。

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 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 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 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问责追责规定时限 内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容错审查意见。

(三)认定结论。核查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经集体讨论作出容错认 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书面 答复。

(四)结果反馈。属于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在作出认定结论后的一个月内将容错认定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请单 位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审查。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将容错认定结果及时报 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问责追责机关或部门在问责追责工作中,发现问责追责对象具有符合容错情形的情况,可不经被问责追责对象申 请,主动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容错情形的证据,实施容错认定。

第三章 免责减责及纠错改正

第十二条  被认定容错的单位或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整改、挽回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被认定容错予以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 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衔级晋升及工资、绩效、奖 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 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 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完善问题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谈心鼓励、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 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完善干部保护机制。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 明,综合考虑,公正处理。对被认定容错的干部,如因特殊原因 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可根据情况予以组织调整。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要自觉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 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各级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要担当尽责,精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出现的失误和 偏差,督促及时纠正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监督执纪,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 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 解、大胆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 纠错、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 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凝聚起“追赶超越、绿色崛起”的强大合力,根据省委《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切实把那些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作风庸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对涉及问责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党政机关和市级各部门市管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县 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调整

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础, 综合运用党的建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和全市中心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 情形及对象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 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省委或省级 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 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 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受到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 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 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 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或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不到位,以及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整改不力,造 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 干部。

第七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领导班子运行状况较差、凝聚力不强、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搞团团伙伙,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班子成员,经组织研判, 认定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领导干部。

(二)对综合研判反馈的问题认识不明确,整改落实不主动、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 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

(四)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 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 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 职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 30% 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 15%,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次)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 位的县(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 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 情形及对象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 3 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 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民间投资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 省后 3 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或因行业部门工作影响本地区年度减贫计划任务完成的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二)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或整改 不到位,被中省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 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年度成效考核位列考核序列倒数第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当年成效考核被评为差等次的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党政 领导干部。

(六)因失职失责导致本领域、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出现重 大事件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市委、 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者当年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 3 次以上环境违法问题的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

时组织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 响,或对中、省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引发重大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

(四)辖区内污染物总量减排五项指标同时未能完成全年目 标任务 60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五)在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南水北调水资源保护、 秦岭生态环保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 1 起重大以上或 2 起以上(含 2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省委、省政 府责任追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或一年内发生 3 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 2 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

(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范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 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 2 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 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市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全省公共安全感测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省后 10 位或全市末位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 顿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单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未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多项中心工作排名靠后,或单 项中心工作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力,被市委、市政府通 报两次以上仍无明显改观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三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 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 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 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 定被上级纪委通报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 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 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 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 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四章 到龄免职和任期届满调整

第十九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 55 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 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五章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超过一年及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恢复健康 后,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退休。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六章 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至第三章各条规定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未报告的,市委组织部可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 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 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向干部本人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 县区党政正职经市委审定后报省委审批,县区党政副职和市直部门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 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 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 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 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加强对干 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 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因考核调整和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谈心,采取安排到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参加学习教育、抽调参与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性工作、选派到基层锻炼、承担单位专项业务工作等方式,加强对“下”的干部教育管理。影响期满后,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重新任职或提 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将其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 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 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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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