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精细化管理,力戒形式主义,提高督办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确保工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原则
督办工作坚持领导授权、实事求是、真督实办、突出重点、易于操作的原则。
二、督办事项
(一)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纪委、市委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和批示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纪委全会、全市纪检监察重点工作推进会、市纪委常委会、市纪委书记专题会、市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干部会等研究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委主要领导在调研、会议、公务活动中指出或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流程
(一)由办公室负责,于重点工作安排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督办事项,制作督办单,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二)各责任领导、承办室部负责,根据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限抓好落实,并将结果按时报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办公室采取单项工作普查、重点环节抽查的方式,深入现场实地督办、跟踪督促,准确掌握工作进展,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完成销号。
四、结果运用
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落实情况,经秘书长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按季度下发通报,对成效突出的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滞后、质量较差或不按时报送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提醒,对敷衍应付、落实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在平时考核中扣分,并会同组织部将督办结果与室部及个人平时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