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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纪发【2012】1号中共安康市纪委安康市监察局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纪律规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2-02-21 14:12字体大小:

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
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三届二次人代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力推进2012年度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在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效率低下,推进不力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在季度抽查中,对首次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抽查仍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对县区政府、部门分管领导予以警示提醒。在半年督查中,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未按进度完成的,对县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全年综合检查指标排名后两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并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责令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
凡在季度抽查或半年督查中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和部门,本年度内严格控制其领导班子成员出省,一律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出境。
    二、在重点工作落实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致使工作延误,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主办部门主要领导视情况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协办单位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协办单位主要领导视情况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协办单位不履职,主办单位又不报告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工作作风飘浮,形式主义严重,不顾大局,不敢担当,回避矛盾,虚报浮夸成绩,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者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对不严格执行检查报备、收费登记、首检纠错免罚等优化投资环境制度,违规招投标,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破坏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五、对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不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随意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违规审批、借审批乱收费,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落实《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强化绩效管理,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及时受理。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在15日内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投资环境保障情况、作风建设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