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
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三届二次人代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力推进2012年度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在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效率低下,推进不力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在季度抽查中,对首次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抽查仍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对县区政府、部门分管领导予以警示提醒。在半年督查中,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未按进度完成的,对县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全年综合检查指标排名后两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并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责令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
凡在季度抽查或半年督查中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和部门,本年度内严格控制其领导班子成员出省,一律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出境。
二、在重点工作落实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致使工作延误,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主办部门主要领导视情况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协办单位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协办单位主要领导视情况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协办单位不履职,主办单位又不报告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工作作风飘浮,形式主义严重,不顾大局,不敢担当,回避矛盾,虚报浮夸成绩,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者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对不严格执行检查报备、收费登记、首检纠错免罚等优化投资环境制度,违规招投标,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破坏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五、对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不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随意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违规审批、借审批乱收费,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落实《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强化绩效管理,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及时受理。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在15日内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投资环境保障情况、作风建设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