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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推行党风廉政巡察强化领导班子监督

作者:王韦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6-04-14 00:00字体大小: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岚皋县近日出台了《岚皋县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办法》,从巡察机构组建、巡察对象、巡察内容、程序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切实加强了对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  

配强巡察力量。岚皋成立了以县纪委书记为组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纪委主持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办、监察、督查、县政府办、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县纪委和组织部在全县选拔政治过硬、能力突出、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党员干部,建立巡察人才库,每次巡察工作人员实行随机抽取、动态管理,一次一选派,一次一授权。  

明确巡察内容。《办法》规定,巡察对象为各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巡察内容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和狠刹五股歪风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解决为政不为、庸政懒政、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况;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严格巡察程序。《办法》要求,巡察工作按照巡察准备(组成人员、制定方案、巡察预告)、开展巡察、专题报告、情况反馈、整改落实等程序开展巡察,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列席会议、明察暗访等方式了解情况,通过规范巡察行为,保证巡察结果客观公正。此外,《办法》强调,巡察组不得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工作事务。对被巡察单位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巡察组相关人员责任。  

注重结果运用。《办法》指出,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巡察组应按照边巡边改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巡察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对干部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依据职能职责、归口管理等原则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县巡察办建立巡察整改督查台账,实行跟踪问效,并安排回访。同时,将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优树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