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处于监督执纪一线,是基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力量,每年查办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但人员力量不足、业务知识不精,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到位、文书不规范、定性不准确等问题,多地县纪委监委实行“镇案县协审”工作制度,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乡镇纪委办理案件进行协审把关,加强对基层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而提升基层案件质量。如何充分发挥“镇案县协审”机制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三个方面:
把握好“协审”的范围和内容。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进行协审,是对乡镇纪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经镇级审理组审理后再进行审核,所以“协审”的案件范围应限定为镇纪委已立案预结案的案件,而不是对镇纪委办理的所有问题线索均进行审核把关。第二,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是镇办案件的第二道审理“关口”,而非镇办案件的审理主体,绝不能以县级协审代替乡镇审理,故镇纪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案件办理流程和相关业务知识,做到查审分离,在送县审理室协审前对案件要进行仔细审理、认真检查,不能因有上级部门协助把关而随意应付。当然,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协审时亦不能因为乡镇案件审理组已经审理过就敷衍了事、放松要求,仍需要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文书规范等多方面进行详细审理,一一指出卷内存在不足,如实填写“呈报协审案件审批表”,在镇纪委将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后才可结案。
把握好“协审”反馈问题整改。“协审”是手段而非目的,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送来协审的案子不能简单的一审了之,对案件中存在的瑕疵问题,要逐一指出并记录在案,待镇纪委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以问题整改倒逼镇办案件质量提升。同时,县案件审理室对各镇纪委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判,弄清楚是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导致的,还是对办案程序或条规运用理解有误导致的。若是粗心大意导致的,镇纪委在县案件审理室反馈存在问题后需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举一反三、端正态度、认真检查,确保后续案件不再出现同类错误。若是因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薄弱出现的理解性错误,县案件审理室则应该根据个案情况为镇纪检监察干部仔细讲解办案程序、文书使用、条规运用背后的纪法依据,为其答疑解惑,帮助提升业务水平。
把握好“协审”后业务知识培训。针对在“协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定期梳理汇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定期对镇纪委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集中讲解审查调查、定性处理、文书使用、处分执行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为镇纪委办案提供操作指南。同时,也可以从“协审”的案件中精选一批优秀案件和典型案件,以案说纪释法,让各镇纪委互相学习,帮助新任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破解“不会监督、不会办案”难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