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核查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纪法规都对审理谈话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与被审查调查人开展审理谈话,是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最重要的一环。审理谈话绝不能仅仅理解为是一次简单的程序性谈话,而是涉及政策教育、纪法分析、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思想政治谈话。要想提高审理谈话质效,就要做到审理谈话前必须审核证据材料、谈话中必须会做思想政治工作、谈话后必须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审理谈话前必须审核证据材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证据审核是处理案件的前提,是提高审理谈话质效最基础的工作。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案情、案件性质及被审查调查人态度认识,特别要注重做好对谈话对象的主体身份、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关联性”认真梳理审查。根据违纪违法对象的不同,准确把握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案件对证据的具体区别,对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在关键证据上做到“心中有数”。
审理谈话中必须会做思想政治工作。根据谈话对象的错误性质、危害程度,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谈话对象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触及心灵、唤醒初心,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讲党性、谈党纪,阐明其违纪违法的危害性,引导被审查调查人知错认错悔错;要针对谈话对象的思想顾虑,有侧重地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放下思想包袱。着重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方针,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谈话对象相信组织,看到希望,给谈话对象在思想吃上“定心丸”。
审理谈话后必须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审理谈话后,谈话对象的思想压力往往较大,“畏情”“畏纪”“畏罪”情绪也比较严重,谈话后一定要做好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疏导工作。根据谈话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对可能面临的惩处程序和惩处后果要逐步正确地告知,打好预防针,让其在心理上慢慢地接受。比如,审理人员要向谈话对象讲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拟给予谈话对象处分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绝不能为了完成审理谈话任务而谈话“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