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基本职责,准确理解和把握“三项职责”,对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正确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至关重要。结合本人学习和认识,谈谈个人理解,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监察、监督、调查和处置之间的关系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责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从上述两条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其职能为:
一是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二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其职责为: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根据《党章》和《宪法》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别履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各自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仅仅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更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
其首要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等日常监督措施,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阳光下运行。
调查是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针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
处置则是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处理的一项监察权力,更是监督调查落到实处的保证。
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依法采取监督、调查手段实施监察,然后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履职尽责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行为依法作出恰当处置。监察委的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三项职责,构成相互统一、互为补充的党和国家纪检监察监督体系,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和“从严”的要义,更加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
学习实践中,我们还应该准确把握 “公职人员”和“公权力”两个基本概念,以便正确行使监委的三项职责。所谓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所谓公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有关机关、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实际工作中,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拥有公权力或者说行使的都是公权力,而行使公权力的人又不一定全部都是公职人员。
比如,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非管理层医护人员,都属于公职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但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监管他们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法规和规范,认真履行职业道德操守,而只有在其依法受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如代管财务)时,行使的方为公权力。此时出现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应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再比如,私立学校或者医院中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公职人员,但实际中却代行部分公权力(困难学生补助、医保对象补助等等),但根据监察法规定并非监察机关监察对象,即使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则应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办处理。这就涉及到监察机关的调查范围问题。
二、关于调查范围问题
《监察法》第十一条(二)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规定可见,监察机关的调查范围仅限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而并非公职人员的所有违法和犯罪行为都由监察机关调查。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不属于监察机关调查范围,仍由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置(如公职人员在非公务期间打架斗殴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则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以,学习实践中首先应清晰违法与职务违法、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一)违法与犯罪。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违法行为是指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总称。按违法性质和程度不同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所谓职务违法,就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公权力的管理,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上述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只是违法、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调查的只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则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畴。
三、关于监察结果的处置方式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同时,依据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五种方式处置。
一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是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法》规定的五种不同处置方式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尊崇宪法、维护宪法,依法治国、依法监督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脉相承,实现了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互为补充、相互作用。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虽仅仅六个字,却内涵丰富,形成了国家监察从发现问题到依法调查、依法处置的链条,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工作者务必深刻领悟,笃学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