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县出台了《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试行)》,贯彻落实省委容错纠错机制,旨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然而,笔者以为:“容错免责”更要守住纪律底线。
其一、“容错”不是纵容,“免责”不是包庇。“容错免责”机制是在严守纪律底线前提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党员干部“敢作为”、锐意进取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如果只强调“敢想敢干”,而突破了纪律底线,就必然使“容错免责”机制,成为违纪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和“保护伞”。这必然与“容错免责”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与从严治党的要求水火不容。
其二、只有严守纪律底线,才能进一步分清正确与错误的界限,才能够严格地明晰哪些错误可以宽容,哪些责任可以免除。在具体操作中,才不会因为摸棱两可而混淆是非,才不会给违纪行为以可乘之机。
因此,在“容错免责”机制推行过程中,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在不突破纪律底线的前提下,严格区分“容错免责”和党员干部因为违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党员干部因不可抗力、非主观故意以及有利于改革创新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应当在纪律法规范围内“容错免责”。对于借改革创新之名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应当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该问责的不手软,该移交司法机关的不护短。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激发党员干部积极性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地保护党员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