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作为中共党员,在担任余河洞村文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医疗救助资金17048元,向他人索贿85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二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纪检监察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余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违法所得25548元由我委予以收缴,现将处分决定向本支部全体党员宣布”。
近日,安康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在余河洞村党员大会上公开宣读了对该村党员余某的处分决定。这是安康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规范处分决定宣布,让案发单位的党员干部现场受教育、受警示,用活“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足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的一个缩影。
2014年7月,余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资料,将不在救助范围内的陈某列为贫困户对象,并用陈某的住院资料申请医疗救助金17048元占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2014年11月,该村低保户陈某某找余某帮忙申请医疗救助,余某提出事成之后需分得一半救助款,得知医疗救助金17041元到账的消息后,余某就找陈某某取出8500元医疗救助金占为己有。
“作为余河洞村的会计,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带头为百姓服务,而我却利用手中权力优势,以大病报销名义从国家财政上骗取17048元,还以帮忙之由索取好处费8500元,并且在组织调查期间隐瞒组织。经过组织对我的批评教育,我知道错了,我主动将违纪资金交给组织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犯这样的错误......”随后,余某深有感触地说道。
“通过规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增强“处分”的震慑力,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告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明底线、知敬畏。”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