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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出台《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作者:郭丽文章来源: 岚皋县纪委 发布时间:20-02-27 09:25字体大小:

“出台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使用的15项审查调查措施及暂扣、纪律审查协作、立案决定(通知)的审批、使用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分类管理,实行逐级审批,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审查调查措施合规合法使用,这对于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岚皋县纪委监委印发《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权限、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这是该县纪委监委规范审查调查程序和内部监督的一项积极举措。

该《办法》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省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分别对各项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文书管理等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并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使用的15种审查调查措施及暂扣、纪律审查协作、立案决定(通知)等文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统一制定文书模板,实行分类管理。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本委机关其他室需要使用文书的由联系镇(部门)纪检监察室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持签批件原件(存根联)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编号后使用。对谈话、询问、讯问、调取、暂扣、纪律审查协作等常用文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前向各纪检监察室预发一定数量文号,各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发决定(通知)文书。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立案决定(通知)等文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编号。每月25日前,各纪检监察室将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已使用谈话、询问、讯问、查询、调取等5项措施,共计6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