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和问题线索督办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时效和质量。近日,紫阳县纪委出台《案件督办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案件督办责任单位为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对象为各执纪执法工作团队,县法院、检察院纪检组、县公安局纪委、县司法局、国土局纪检组,本委各承办室部组。落实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为各承办单位负责人。
《办法》明确了五类督办范围,一是对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跟踪督办,掌握办理进度并督促办理。二是对各执纪执法工作团队、本委各室部组有关案件查办中各类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实施的督促办理。三是上级纪委监委及县级领导转办、交办要结果的案件,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四是本委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要结果的案件,掌握办理进度并督促办理。五是其他案件管理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
《办法》规范了督办程序及时间节点,一是督办提醒。根据领导批示时限或按规定时限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规定时限前15个工作日发放《黄色督办单》,同时抄送分管常委(领导)、主管执纪审查工作的副书记。二是限时办结。根据领导批示时限或按规定时限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规定时限前7个工作日发放《红色督办单》,同时抄送分管常委(领导)和主管执纪审查工作的副书记,并报送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各类谈话、批评教育等措施的实施按照第3个工作日督办提醒、第5个工作日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督办。对完成时限较短的案件办理工作,直接启动限时办结程序,不受时间和流程限制。对确因案件核查量大、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任务的,各承办单位按期报备、履行延期手续,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建议。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逐级汇报,直至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时,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督办事项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承办对象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