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证据有没有意见?”“没有。”
“辩护人对证据有没有意见?”“没有。”
2019年4月18日上午,平利县法院对安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平利县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的汉滨区公安局网安大队赵某受贿案一审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平利纪委监委干部整齐聆听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律师辩解、审判长依法判决全过程,认真坐着笔记,珍惜这难得学习机会,这是平利县监委成立以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的“第二课”。
庭审中,公诉人对“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向其同学李某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参数和相关情况,为李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用于个人支出”的情况进行了宣读;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情况进行了说明;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权力,多次违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身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对方是自己同学,不会东窗事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以受贿罪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是县检察院与监察机关严格按照《陕西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暂行办法》办理的案件,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融合的效率和优势,体现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法惩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正如赵某自己陈述:一开始对受贿行为持抵触态度,后来放松警惕,有一种“温水煮青蛙”的思想作祟,在细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积小成大,辜负了党对自己多年的培养,并给家庭和亲人造成巨大伤害。犯罪人的自述,对所有旁听的党员干部群众都是一次活生生的警示教育,敬畏纪法,人人平等。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县监委干部感叹地说:“通过身临其境的聆听,感受到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责任和任务,尤其是对调查过程中的取证,从依纪走向依法,对监察干部工作能力、工作素质、法律学习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反腐败工作,县纪委监委干部更要磨砺自己手中的‘纪律之剑’、‘执法之剑’,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释放震慑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