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税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和总局提出的“三服务、三实在、三禁止”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狠刹“五股歪风”,改进作风、严明纪律,增强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出台了《安康市国税系统正风肃纪责任问责试行办法》,旨在督促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职尽责,健全“正风肃纪”长效管控机制。
(一)权责结合,明确问责目标。全市国税系统“正风肃纪”整改行动动员会结束后,市局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抓好全市国税系统“正风肃纪”行动,健全正风肃纪长效管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实、纪律不严、服务不佳、效率不高、有损国税机关形象的问题,提出了“把静态制度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才能保证制度落实的连续性”的思路,使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积极探索“正风肃纪”责任问责机制,以抓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依据中省市纪检机关和总局省局有关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税收执法、提升办税服务质量、加强廉洁自律五个方面要求,梳理为62种违法违纪情形,在依照党纪政纪查处的同时,对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实施问责。
(二)责任前置,选准问责内容。针对“正风肃纪”集中整改行动查摆出来纳税服务、税收执法、工作纪律、服务基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税收执法、办税服务、廉洁自律五个方面62种情形作为责任问责的主要内容。一是违反调查研究规定、会议活动规定、文件简报规定、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新闻报道规定、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等工作作风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违反打牌赌博、缺勤脱岗、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辆等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是有违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所规定15类37种违约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四是违反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办税不文明、对纳税人态度蛮横冷落、纳税人投诉举报问题等办税服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五是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占用纳税人财物,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三)注重方式,把握问责关键。在问责形式上,注重切合实际、符合实情,有责必究、罚当其责的原则,把问责分成三类形式12个档次,一是对当事人(个人)责任问责的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5个问责档次,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人)的责任问责方式,即: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4个问责档次,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三是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问责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3个问责档次。在问责任的同时,对当事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予以限期追缴;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责令限期退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对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一年内被问责2次(含2次)以上的予以从重问责。
(四)多方联动,运用好问责结果。多方联动是落实责任问责的有效途径,是畅通问责事项的来源渠道。一是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查办;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地方党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本系统巡视、审计、执法监察、暗访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等方面的问责线索,立即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落实问责范围和权限。纪检监察、人事、办公室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市县区局)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问责线索受理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决定机关(市县区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问责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三是问责结果使用。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处理的人员,按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年内2次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聘用人员一年内2次被问责的,依法予以解聘;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领导班子集体或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问责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取消当年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