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采取有效措施对市自然资源局承担的损毁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取得一定成效。
强化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聚焦“国之大者”,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真正做到生态文明思想入脑入心。督促市自然资源局把损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通过党组会、局务会等方式及时传达和宣传中省市关于生态环保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督促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局内分工方案》,建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做好督促协调,工作推进有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现场踏勘等形式,对全市损毁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针对发现的矿证过期没有环评批复,无法办理延续手续;少数取得采矿证、探矿证的矿山企业因缺乏资金和开发利用条件受限,多年未实施采矿与探矿活动的“僵尸”矿;极少数矿山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用地不规范;少数矿山开发利用的方案未及时更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分析调研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组织编制市县两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逐步建立内控机制,从严监管矿产资源。
强化执纪问责,保持高压态势。按照抓早、抓小和将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9年以来,共处置矿山领域问题线索4件,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10人(其中县处级1人、科级干部8人)、第二种形态处理2人、第三种形态处理1人。同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2份,督促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章立制、执法监察、廉政警示教育等方面进行整改,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抓实抓牢矿产资源领域生态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