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安康市纪委监委、市狠抓落实办联合印发《工作协同联动管理制度(试行)》,正文如下。
市纪委监委与市狠抓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协同联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程序,促进协同联动,加强作风建设,合力狠抓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与市狠抓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狠抓落实办)工作协同联动,体现为目标同向、推进同力、相关信息同享,目的是保障党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落实落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纪委监委与市狠抓落实办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系人和工作会商机制。
联系人由双方分别指定业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承担日常信息沟通任务,并适时提出召开会商会的建议。会商会召集人为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市狠抓落实办负责日常事务副主任,参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商会应务实高效,形成具体的议定事项,并立即落实或按程序批办后执行。
第四条 市纪委常委会应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工作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定期研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推动全市狠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市纪委监委各机构应按职能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推动全市狠抓落实工作。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综合协调政治监督、作风建设、党内及监察问责、专项检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等工作中,应将监督推动全市狠抓落实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实现在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中同力推进全市狠抓落实工作。
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赋分及党风政风行风评议中,应听取市狠抓落实办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市委巡察办在拟定巡察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征求市狠抓落实办意见,并针对全市狠抓落实工作重点难点适时开展专项巡察。
第七条 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相关机构在巡察监督、舆情处理、党风政风行风评议、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中,应紧盯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紧盯市级几大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发现狠抓落实方面的问题,并及时移交市狠抓落实办。
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相关机构应分别建立发现、移交《狠抓落实问题清单》。市纪委监委联系市委办的监督检查室负责收集汇总《狠抓落实问题清单》并形成《问题总单》,会商时同市狠抓落实办对账。
第八条 市狠抓落实办工作中发现有应予以问责情形的,市纪委监委应按程序启动问责调查,严查背后的政治问题、责任问题、作风问题、腐败问题。
第九条 市狠抓落实办根据重大事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需要,可就一些关键性环节的推动落实商请市纪委监委参与过程监督,监督中发现有应予以问责情形的,市纪委监委应按程序启动问责调查。
第十条 市狠抓落实办在工作中发现的党组织及党员、公职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应立即移交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移交的问题线索应符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对问题线索范围的界定。
第十一条 市狠抓落实办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在移交主管机关时可通报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出)机构,接通报后市纪委监委相关室、机构应对主管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推动。
第十二条 市狠抓落实办同市纪委监委会商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其落实事项的交办、督查通报等工作资料,用于市纪委监委监督调研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狠抓落实办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