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之窗 > 法规制度 > 正文

政策解读:有效遏制贿选保障村民自治--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0-11-18 10:25字体大小:

 

  10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

  作为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民政部全程参与了法律起草、制订和修改工作。日前,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选举和罢免程序进一步细化

  姜力介绍说,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 7 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固化、深化。

  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选举程序是杜绝贿选的根本

  姜力表示,应当客观看到,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升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副产品,虽然是少数,但也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从实践上看,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对村民群众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

  其次,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方面,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在候选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在投票选举方面,法律除了重申“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外,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好本地区村委会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把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要求落到实处。

  此外,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近年来治理贿选的经验,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治理贿选的要求,明确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链 接】

  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很多成果: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全国有29 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需求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有效保障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各地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一些地方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