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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实施复查复审机制确保信访案件质量

作者:郑光照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0-11-26 10:08字体大小:


  近年来,陕西省安康市纪委、监察局通过实施信访案件复查复审机制,确保了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质量,有效化解了重复访、越级访。
  2007年,安康市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安康市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复查复审暂行办法》,建立了信访案件复查复审工作机制,提出了信访案件复查复审办理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逐级受理,逐级负责。该办法规定县区、乡镇按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实名检举控告,属于哪一级管辖就由哪一级受理、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检举控告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检举、控告人对本级反馈调查处理结果。检举、控告人对本级反馈结果不服的,持本级结果向上一级上告,上一级机关应当受理复查,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再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上告,再上一级机关受理复审后,在60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并反馈。经复查复审需转立案的,可再延长30日,调查处理后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各级对自己的调查处理、审查结果负责,并授受上级监督。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案件复查请求后,须落实包案领导,并确定信访案件主办人。主办人要与举报人签订双向承诺书,并互留联系方式,便于信息沟通。包案领导和主办人负责组织实施复查复审各项工作,直至案件办结、息诉罢访。
  逐级审查,逐级终结。检举、控告人对本级调查处理结论不服的,继续检举、控告的,应先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启动案件复查复审程序,对下一级纪委办案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纠偏和督促。无下一级反馈结果的,上一级不予审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的复查复审(调查处理)结果负责,并接受监督。市、县区启动复查复审程序后,发现下级在办案或审查过程中,出现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的;受理后调查、审查、处理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时限书面反馈查处、审查结果的;不积极配合上一级审查,不认真落实上级审查意见的以及其他不依纪依法办案的等情况,致使信访人屡诉屡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下联动,层层监督。市、县、乡三级要加强沟通配合,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审查监督,协调沟通。下一级机关对于受理重大或复杂的信访案件不能妥善处理的,应及时与上级沟通,以便上下级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上一级机关审查后,对调查处理正确的,及时结案,协助下一级机关做好检举控告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对事实清楚,但办案程序不合法或处理不恰当、处理结果落实不到位的,责成下一级机关限期纠正、落实到位;对事实不清的,上一级可直接调查或责令下一级补查,下一级应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的复查复审工作。
  自实施信访案件复查复审工作机制以来,安康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明显提高,有效维护了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多起基层重访、缠访、越级访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直至了重要作用,基本做到了“小问题不出乡镇、重大问题不出县区、突出问题不出本市”。据统计,2007年以来,安康市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待群众来访272件,其中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191件,经乡镇终结处理134件,县区复查终结48件,市纪委复查复审终结9件,经复查复审后,无一例到中央或省纪委越级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