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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出台《纪检监察专员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4-10-28 10:09字体大小:

    近日,石泉县积极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出台了《石泉县纪检监察专员巡查工作办法(试行)》,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两个全覆盖”要求。

    明确巡查范围及时间。《办法》明确巡查范围包括各镇各部门党组织,镇和县直各部门党委领导班子是巡查的重点,同时也包括所在辖区村(社区)、单位、系统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巡查分为例行巡查和重点巡查。例行巡查每年一次,时间为半个月;重点巡查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为1个月左右。

    明确巡查人员及职责。巡查人员由县纪委商组织部在现任科级领导或转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中择优选聘确定,一次一授权,必要时也可选派部分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查工作。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整个巡查工作,处理巡查中的有关重要事项;按规定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负责对巡查组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受县纪委常委会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所属基层站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明确巡查方式和内容。巡查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列席会议、形成报告、结果反馈等程序,重点巡查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了解并掌握巡查对象执行党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以及落实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了解并掌握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用人调人等情况;了解并掌握巡查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情况;发现巡查对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巡查的工作。

    严格结果处理和巡查纪律。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必须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以下内容:巡查的重点内容及结果,发现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被巡查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其他应当报告和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事项。必要时,县委常委会可听取巡查组的工作汇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巡查组有权责令被巡查单位限期整改,做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工作不称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对存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作为督办事项交由有管理权的单位限期解决落实。被巡查单位的整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并向巡查组反馈。同时,《办法》还对巡查工作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