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撤销“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的公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6-09-08 00:00字体大小:

公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收送礼金属违纪行为。中央纪委决定,撤销各级纪委廉政账户。2016年8月25日,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撤销廉政账户的通知》(陕纪办发〔2016〕5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廉政账户撤销工作。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

特此公告。

                   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