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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文章来源: 市纪委 发布时间:18-09-01 08:46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廉,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和《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举,是落实“四种形态”、构建陕西特色反腐倡廉制度群的重要内容,对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促进廉洁从政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工作要求,落实“严明考试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严格阅卷评分”的总体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

第三条 全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纪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指导协调。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按照“统一抽题、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市管干部考试由安康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纪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具体负责;市级各部门管理干部考试,在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组织人事科室组织实施;各县区管理干部考试在县区委领导下,由县区纪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对象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为:拟提拔为正副县级、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拟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包括拟平级转任、调任、交流、重用的领导干部,拟晋升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市管干部考试对象为:拟提拔为市管正、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拟提拔为市管其他领导职务的干部。

市级部门管理干部考试对象为:拟提拔为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县区管理干部考试对象为:拟提拔为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应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范围

第六条 按照上级规定,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分别确定考试范围。考试题型分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类型。

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为:党章、党内法规和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非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七条 考试范围的具体目录,以最新的《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新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范围和题库的通知》为准。

相关通知在安康党风廉政网“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资料库”栏目及时公布。

第八条 每次考试前,必须将考试范围以正式文件通知到每名考试对象。

第九条 考试对象依据本次考试通知列出的考试范围,自行登陆安康党风廉政网“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资料库”栏目,下载使用考试资料。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须于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市纪委宣传部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指导下,组织进行考试。

拟组织进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单位,应至少于计划考试时间的前3天,以书面文件提出考试申请,连同拟任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党派、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用职务、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以传真或送达的方式报市纪委。经市纪委宣传部确认并上报分管常委同意后提出答复意见,电话或书面回复申请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桌,采用开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对象自带符合要求的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组织市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提出考试方案。凡经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的拟提拔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及时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送市纪委,由市纪委宣传部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提出考试工作方案,含考试时间、考场地点、正副主考人员、巡考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提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召开考前会议。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或协管常委担任主考人,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担任主巡考人,市纪委宣传部部长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考人,召集监考、阅卷和工作人员会议,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3.通知考试人员。一般于考试时间前三天内,书面通知到考试对象所在单位,由该单位在收到考试通知后4小时内迅速通知到本人。考试对象收到考试通知后,本人应立即向指定的市纪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复电话或手机短信予以一对一确认。如未及时回复确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试对象所在单位及考试对象本人负责。

4.进行考前复习。考试对象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复习相关考试内容。所在单位应在应考人员考试前3天内,不予安排或尽量少安排公务,以确保必要的学习时间。

5.提取、印制试题和答题试卷。考试试题由市纪委专人负责,从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中抽取、印制试卷并密封,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

6.进行考试。考试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统一进行。在主考人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主巡考人监督。考试开始前15分钟,主考人或副主考人讲明考试要求,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则,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交主考人组织阅卷。考试期间全程摄像,留存备查。

7.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8.报告成绩。阅卷评分工作完成后,安康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试成绩,逐一确认每名考试对象的考试成绩是否合格,汇总制作考试成绩报告单,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9.资料存档。考试试卷、成绩及相关资料由市纪委存档。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原则要求按照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程序组织实施,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考试和阅卷评分等关键环节,应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必要时,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可暗访抽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考试情况,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如下考场纪律:

1.考试对象须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考试对象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保管。

4.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主考人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5.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自己所带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相互抄袭,不得借用他人所带资料。

7.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试题试卷、答题纸(卡)和演草纸等严禁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8.参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被警告后再次违反的,由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并立即向主考报告,经主考人认定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责令立即离开考场。其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提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根据相关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监考规则:

1.每个考场须安排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2.仔细检查、核对相关证件,确认参考人员。

3.准时分发试卷。

4.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得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犯者按党纪政纪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6.准时收回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密封试卷当场交主考人,由主考组织领导进行阅卷评分工作。

7.考试期间出现考试对象违反考场纪律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监考人员必须迅速采取适当措施现场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向主考或副主考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阅卷评分工作规则如下:

1.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

2.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

3.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给定的标准统一评判尺度、客观打分。

4.复核人员逐一复核已阅试卷。

5.阅卷和复核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确保阅卷无误,复核细致。

6.严禁涂改试卷和分数。

7.阅卷评分过程中出现复杂疑难情况,由主考人和阅卷、复核人员共同商讨后解决,必要时向上级纪委、组织部请示。

8.阅卷复核无误后,启封考试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组织考试单位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将考试结果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按干部任前考试人事管理隶属关系,将参加考试人员考试结果分别通知到每名考试对象本人。公示内容为考试时间、组织单位、参加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和考试成绩合格或不合格,不公示考试分数。

市管干部考试结果通知到各县区、各部门,由各县区纪委、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组织人事科室负责,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考试结果分别通知到每名考试对象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考试成绩合格的,12个月内有效,可按规定程序任用。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程序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可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第二十二条 补考一般不单独安排。可在下一次任前廉政考试时一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单独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留存于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1.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应当参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相关部门、单位没有组织实施的,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后宣布该项干部任命无效,对该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纠正。

2.相关县区、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中,没有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存在泄漏考题、透漏答案等严重失泄密行为的,考场纪律混乱的,因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后宣布该次考试成绩作废,严肃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纠正。

3.考试对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应当由组织考试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对其进行约谈。拟任市管干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同志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政考试的目的意义;考试成绩不合格原因分析;廉政法规学习要求;补考安排;考试对象表态等。

4.考试对象或者考务人员违反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相关纪律规定,或者有其它违纪违规情形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宣传部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