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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制度+规定合力推进“两个责任”落实

作者:李俊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5-07-01 08:15字体大小: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汉阴县纪委创新工作机制,出台5个制度和1个问责规定,合力推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签字背书”制度。县委每年要与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要对本镇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推行党委(党组)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工作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内容和格式,对不按规定报告、履职不到位的实施责任追究。  

    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报告对象:各镇各部门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内容:一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为主要报告内容,重点报告作风建设、执纪监督、案件查办等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需要县纪委协调和支持的事项。三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时间:实行一月一报告,具体为每月25日至月末为报告时间,如此期间遇节假日则提前报告;报告方式:采用书面报告与会议形式集中口头报告两种形式进行。3、6、9、12月份以会议形式各纪检组长集中口头报告,6、12月份以会议形式各纪委书记集中口头报告,其它月份以书面形式报告。  

    定期述廉评议制度。各镇各部门每年年中、年末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党委(党组)书记任期内向纪委全委会进行一次述廉,并现场接受询问。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运用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社会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评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委(党组),由上一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规定。该规定问责对象为各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问责情形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责情形。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应予问责。二是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问责情形。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应予问责。问责方式一是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有本规定所列应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二是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有本规定所列应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