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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职能不断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

作者:危小兵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6-06-13 00:00字体大小:

近年来,紫阳县反腐败协调小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联合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形成了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正风反腐工作。  

多渠道发掘问题线索。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不断丰富线索资源,把从不同渠道获取的线索进行有机地整合,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报送的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及时向县纪委报送案件线索,由案管室、信访室统一受理登记,归口管理。2013年以来,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分别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案件线索8件、18件、33件。2015年,县公安局就十八大以来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案件开展“倒查”,清理出案件线索24件。在问题线索移送方面,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或在调查中或查结后发现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移送。如,审计部门向县纪委及时移送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16件;非成员单位县食药监局在2015年向县纪委移送了案件线索7件,对涉案党员及时有效地进行了惩处,体现了该县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规范管理移送程序。一是明确移送时限。明确各成员单位每月上旬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案件线索,大要案线索或重大案件情况应随时移送。二是明确移送范围。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区管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等,均应及时办理移送手续。三是明确移送要求。移送、受理机关在案件互相移送过程中,受理机关须在10日内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受理机关以公函的形式随同立案决定书一起告知移送机关;对不予受理的,须在15日内以公函的形式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移送机关对受理机关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县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同时,县纪委还规范了《案件移送审批表》和《移送案件登记表》。2013年以来,该县反腐败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移送案件线索6575人,其中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5969人,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66人,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该县反腐败小组成员单位使反腐败协调工作逐渐步入常态化、实用化,做到了有效协调、主动协调、主动沟通。尤其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各成员单位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情况或线索处理意见,同时通过对公检法司及审计、物价、财政、组织等部门发现的涉嫌违纪线索收集、整理,建好案件线索管理台账,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整合相关部门和人员力量,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的办案模式。如,2015年县纪委查处双桥镇苗河村原村干部范进学、邹成奎违纪案件时,经县纪委初核,调查组范进学、邹成奎二位村干部可能存在侵占群众资金的问题,调查组初步认为该案件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后调查组及时向县纪委领导进行了汇报,纪委领导为慎重起见,遂与检察院联系,邀请检察院办案人员一起就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共同研究,经过多轮研讨后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退出调查。虽然不构成违法,但其依旧难逃党纪的惩处和组织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