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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

作者:方贤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4-11-19 09:18字体大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政治路线图。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让“党纪严于国法”成为一个常识、一种共识。
    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理念,必须正确把握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党纪是党为全体党员制定的必须遵守的党规党法中的各项规定,国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底线要求,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用范围更小。党员干部违纪了但并不一定违法,而党员干部违法了则必先违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重要论断给出了党纪与国法孰轻孰重的答案。同时,党纪与国法之间是互动和统一的,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让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理念,必须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针对目前有的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落实不到位,有些法规内容重复或相互冲突,有些法规不配套,难以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等问题,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要围绕实现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要注重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理念,必须严守党的各项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是党的生命,没有纪律就没有一切。严守党的纪律,要对照党章从细节抓起,从每一名党员抓起,切实把规矩立在明处,把“红灯”亮在前头。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用党章标准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决不允许有丝毫变通和敷衍。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切实遵守组织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现象,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我行我素,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决不允许党员不服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纪律约束或者以种种借口缺勤学习和重要会议。要严守党的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凡是纪律、制度明确应该做的,坚决执行不打折扣,一抓到底不留余地;凡是纪律、制度明确不能做的,坚决不做,不打“擦边球”,不触“高压线”。坚持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着力抓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问题的整改落实,构建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
    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理念,必须毫不手软地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的生命力在执行,有纪必依、执纪必严。再好的纪律如果执行不力,不能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纸老虎”、“稻草人”。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必须利剑高悬,加大执纪检查力度,严格执纪监督。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纪律的各类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保持对违纪问题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要切实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查处的典型问题敢于点名道姓地及时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对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真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理念,必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每名领导干部都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履行集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成员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也就是“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落实主体责任上要有强烈的担当精神,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不怕得罪人。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使人悬崖勒马。要敢于纠正错误,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这样,党的事业就能无往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