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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1-01-07 15:07字体大小: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建设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在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上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原则。将涉诉信访从一般信访中剥离出来,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受理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涉诉信访。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渐显露,这些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并由此带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显,不但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进程,理顺社会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我国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都分别设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处理相关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被称之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涉法涉诉上访总量呈上升趋势。上访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有因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上访,有因冤假错案上访,有因问题久拖不决上访,上访的人群不断增长,上访的规模越来越大。
   涉法涉诉上访主体多元化,案件涉及面较广。从涉法涉诉上访的主体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上访的内容越来越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集体上访、群体上访增多,化解愈来愈难。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
   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增多。涉法涉诉案件,大多经过了一定的司法程序,有些上访人多年来四处上访,办案人员的不适当处置更会使问题尖锐,导致问题越积越深,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涉法涉诉信访出现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是诸多社会矛盾冲突的综合反应,是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特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是涉法涉诉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造成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满,以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以及上访事件的产生。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相互交织,是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社会原因。信访人维权意识增强与维权手段单一的矛盾,是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内在原因。信访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外在原因。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合理的涉法涉诉案件处置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很多接访情况表明,凡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大多在审判实体、审判程序或执行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因此,要严格司法审判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司法;要努力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执法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违法、枉法裁判人员的责任。
   完善接访制度,整合接访资源。比如,可以抽调公检法机关的骨干、专家和律师等组成专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查组,对此类案件进行评查,作出审查结论。对于确有问题的,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对已经处理妥当和无理纠缠的,将意见告知上访者。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制度。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保证信访案件的正确处理。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明确查究范围,严格进行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或者非正常上访大幅度增加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高度重视对有问题案件特别是错案的责任倒查工作。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建设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首先,在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上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原则。将涉法涉诉信访从一般信访中剥离出来,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受理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涉诉信访。凡是涉及司法机关的信访由司法机关自行接处,从而强化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防止矛盾上移。其次,要强化同级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督促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解决涉法涉诉中的疑难问题。(作者系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